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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知识问答
2015-05-22 11:31【我要纠错】

【导语】:什么是失业人员?什么是失业保险金?现在就跟株洲本地宝的小编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够帮助你。

  1、什么是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但目前无职业,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职业的人员。

  2、什么是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

  3、什么样的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规程》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升学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指定机构组织的再就业培训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及每月不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街道进行申领审验的;

  (九)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因病不能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因病不能进行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经市劳动保险部门(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认定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正常接收,并按其参保缴费年限计发失业保险待遇。

  6、目前株洲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关于调整株洲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抚人社发[2010]68号)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406元调整至52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464元调整至600元;

  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8、失业职工怎样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企业所在区社保分局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9、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医疗费票据,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每人每月不超过本人月领取失业金10%的医疗补助金。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经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给予不超过医疗费60%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每年领取医疗补助金最多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倍。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一次性发给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不低于本人年应领失业保险金的50%。

  1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能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名单,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1、某企业2006年破产,当年没有同职工办解除合同手续,2010年企业给职工补缴了失业保险费,职工应按什么标准领取失业金?

  根据《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92号)第十条规定,对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能及时按规定补缴欠费,过一定期限后才补缴欠费的,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计发。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166号)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所以企业为职工补缴了失业保险费后,职工应按破产之日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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