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分为5个层次,分别是: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分别对应A、B、C、D、E),其中B类人才认定标准见下文。
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茅盾文学奖获奖者,鲁迅文学奖获奖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大国工匠”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国医大师;吴阶平医学奖获奖者等。
2.获得以下奖项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何梁何利获得者;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1名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专利金奖第1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涉及科技成果的奖项,应在株洲市本地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明显成效。
3.担任以下职务者: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重点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4.承担以下项目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973 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家组核心成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组长且项目通过验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且项目已完成;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项目主持人且项目已完成;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且项目已完成。
5.上年度在株洲纳税总额达到1.5亿元(含)以上的非公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二选一)。上年度在株洲纳税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非公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和金融行业)主要负责人或法人(被认定的A类人才)可以举荐本企业1名人才为B类。
6.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的个人,上年度在株洲个人综合所得(个人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纳税额在150万元(含)以上的人才。
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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